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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才的激励办法

2020年11月05日 16:06 来源: 灯塔-淄博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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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有合法人才服务经营资质的海内外社团组织、人力资源公司、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社会人才机构从市(境)外为我市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为我市企业和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引进人才需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领)办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个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支持政策: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海外院士)。

第二类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优秀教师。

第三类  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特级教师;外省相应等次的人才。

引进第一类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第二类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第三类人才,给予3万元奖励;引进同一人才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同一人才不重复奖励。

   申报条件:

机构拟申请引才奖励必须进行引才备案登记。引才备案需在人才引进之后30天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资质备案所需材料: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2、机构引才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1)《淄博市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才备案表》;

(2)机构与人才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

(3)相关证明材料:引进后在我市创办企业的需提供创办或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股份或者出资证明(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3、机构申领引才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淄博市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才备案表》原件;

(2)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国家驻外使领馆学历认证)、人才相关证明材料等;

(3)各类人才创(领)办企业或人才本人至少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奖励。

申报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0533—2868722

政策文件: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印发<淄博市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才的激励办法>》(淄人社发[201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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