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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民调解员为人民

2021年10月20日 18:41 来源: 灯塔-党建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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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淄川区太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挂包帮扶的贫困户进行走访,在走访张某并了解其生活、家庭等情况时,张某提到自己在附近一企业干门卫干了30多年了,但是企业一直没有给他交保险,现在他已经64岁,养老保险一直都是自己交的。“我听说现在企业都开始给职工交保险了,我自己交了这么些年的保险是不是可以向企业要回来?政府能不能给我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通过了解,发现张某现在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其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又因保管不善丢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建议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张某表示同意。调解员帮助联系了张某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为了达到预期的调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和企业代表建议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同时邀请了村居法律顾问到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张某和企业代表之间就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和缴纳方式产生了争执。张某表示,自己给企业工作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是不合法的。企业代表态度强硬表示,张某因已超过退休年龄,企业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建议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在场的法律顾问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分析后指出:“企业应当给张某缴纳养老保险而没有缴纳,企业确实存在过错,但按照张某目前的情况,已经超过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无法主张劳动仲裁,所以张某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通过诉讼向企业追偿,此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随后调解员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单独沟通总结了两点意见:一是张某虽然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确实存在过错,应当给予补偿;二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做到诚实守信,同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妥善解决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

调解员再次与企业沟通,负责人表示,他们可以给张某补偿,但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添加制约条款,如果张某今后就此事再主张权利,需要退还企业补偿金。调解员将企业答复转告张某后,张某表示同意。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张某和企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张某当天拿到了补偿金,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对调解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表示感谢。(中共淄博市淄川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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