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工业强市建设。
支持对象:
适用于本市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支持政策:
1、对企业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
2、企业工作站和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
3、企业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获批后,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1、本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2、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已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基地,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申报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3—2791839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45号)